●受惠范围从市区城镇扩大到城乡
●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进一步放宽
●新增法律援助、电信资费优惠、殡葬优惠内容
本报讯 春节将至,民生情浓。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,对自2000年开始实行的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进行调整充实,形成新的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,以更好地保障市区困难家庭的生活。
新优惠措施实行后,蓬江、江海和新会三区将实行统一的低收入家庭优惠标准。
根据新的优惠措施,市区低收入家庭受惠范围将大为扩大。一方面,新优惠措施将优惠的范围从原来市区城镇扩大到城乡,即将蓬江区、江海区和新会区的城镇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全部纳入优惠范围,实现市区城乡全面覆盖。另一方面,新优惠措施对享受优惠的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条件作了调整,除了原来规定可申领低收入家庭证的低保、“三无人员”等对象外,凡持有《五保供养证》的家庭、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不足60%的孤寡老人家庭、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不足60%且有家庭成员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家庭、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不足50%的“两老无儿女”家庭、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不足50%且有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的家庭,均可申领《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》,受惠对象将大大增加。
新优惠措施实行后,市区有关低收入家庭将享受更多优惠。相对于原来的优惠措施,新优惠措施充实了教育、医疗、用水、住宅租赁等优惠项目,提高了优惠水平,同时新增了法律援助、电信资费及殡葬优惠三个项目,从而将市区的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从原来的13项增加到16项,使得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优惠措施得到更多实惠。
新优惠措施将于今年3月份起实行,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可向所在区的民政部门申办《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》;原来已申领的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(含《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》、《江门市新会区低收入家庭证》)的有效期延至2010年5月底,2010年6月份各区统一进行《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》年审或换领新证。
市政府要求,各有关单位要紧密协作,切实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,认真落实新优惠措施的各项优惠,着力缓解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,力促市区和谐健康发展。